10月28日,貴港市平南縣一名警察,酒後在米粉店購買食品時,與店主發生爭執並開槍,造成一死一傷。廣西公安廳已介入調查。
  印象中,我國公安機關對槍支管理是非常嚴格的,不少單位將槍視作“燙手的山芋”,乾脆“刀槍入庫”,以致遇有惡性犯罪時警察無謂犧牲。為此,輿論呼籲警察在關鍵時候要敢於“亮劍”;但是一旦發生警察濫用槍支的案件,輿論又出現急劇逆反的意見。配不配槍,是個令人糾結的問題。
  其實,無論是警察有槍不用還是槍支濫用,背後都折射出執法中缺乏對使用槍支的法治化規制。對於警察槍支的使用,我國立法早已作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。問題在於,無論是這些保障警察執法的授權性規範,還是防範警察濫用武器的禁止性規範,都在實踐中未被予以嚴格落實。
  公安部有“五條禁令”,警察飲酒就可能被“扒警服”。就槍支而言,公安部頒佈《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》明確規定,“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、使用槍支”,“不得攜帶槍支飲酒”,“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、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”。
  從根本上實現警察開槍合法化,除了嚴厲的問責之外,同樣不可忽視對警察開槍後心理健康的評估。香港《警察通例》明確規定:凡是警員在執法公務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壓力的衝擊,如開槍,或擊傷、擊斃人犯,或身處險境而未受傷害等,須強制上警察心理服務課及接受心理輔導,確認是否心理正常,以便排解心理焦慮及障礙。我們不妨借鑒學習,多重視警員開槍的心理問題。相比而言,無論是立法規定的事後報告制度被虛設,還是對警察開槍的心理評估或司法審查的缺失,都警示我們應當針對槍支的合法使用確立起足夠的保障性機制。
  (作者:傅達林,刊於10月31日《京華時報》)  (原標題:警察射殺店主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c51ncsdr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